中国最大的教育招生门户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站长 | 中国招生信息网
当前位置:中国招生信息网 >> 资格认证 >> 等级考试 >> 理财规划师 >> 浏览文章
理财规划师(考核方案、统考时间) 作者:cctvzsw 来源:keke 文章点击数:


<p><font face="宋体"><font face="宋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font></font></p> <p>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开展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将分期分批公告批准保留的职业资格。在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前,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ldquo;全国统一鉴定&rdquo;)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 <p>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p> <p>  2009年,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物业管理员、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广告设计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网络编辑员、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营销师、秘书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企业文化师6个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全国统一鉴定的地区,需先向我部提出申请,经我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应职业一级的全国统一鉴定。</p> <p>  二、继续试行&ldquo;统考日&rdquo;制度</p> <p>  (一)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ldquo;统考日&rdquo;)制度。&ldquo;统考日&rdquo;具体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p> <p>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p> <p>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组织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各地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其他&ldquo;统考日&rdquo;进行,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如确需增加统一鉴定日期的,应报我部备案。</p> <p>  三、切实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p> <p>  (一)今年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后组织开展全国统一鉴定的第一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各项工作的同时,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保证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p> <p>  (二)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并将此作为质量管理考核指标之一。进一步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强化保密意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规定,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违法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法律责任。</p> <p>  (三)完善全国统一鉴定考点集中管理。各地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ldquo;考培分离&rdquo;的原则,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在全国统一鉴定实施前2个月将《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我部将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p> <p>  (四)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各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严格审核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加强考场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强化现场督考,杜绝舞弊行为。要使用全国统一鉴定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考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实现考试规范管理,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p> <p>  我部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120、(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举报和值班电话,认真调查并秉公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p> <p>  附件:1.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p> <p>     2.2009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p> <p>     3.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p> <p>     4.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设置情况汇总表</p> <p>     附件下载 <img src="http://img1.cctvzsw.com/UpFiles/BeyondPic/2009-03/20093250801293835.gif" border="0" alt="" />人社部函[2009]47号附件.doc</p>


人支持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留言

Copyright 2011 Powered by cctv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QQ:897220906 690341441 E-Mail:897220906@qq.com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您的权利 请通知我们 我们会尽快删除
京ICP备09038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