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信·招生考试平台-努力做中国顶尖创新性人才选培的教育智库河南招生网山西招生网四川招生网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站长 | 招生信息网 | 2024年01月13日 星期六 |旧版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关于儿童防性侵你应该知道这些

10月17日下午,经过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女童保护”整理了以下有关儿童防性侵的条文,以供大家了解。
总则
要点1: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保护
要点2: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社会保护

要点3: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要点4:创设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网络保护(新增)

要点5: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要点6: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和信息加强管理,发现违法信息或者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等。

政府保护(新增)

要点7: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应当由民政部门临时监护的七种情形,包括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年成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

要点8: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司法保护

要点9: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要点10: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严重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来源:女童保护N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