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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事业单位基层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取消外语计算机 作者:cctvzsw 来源:佚名 文章点击数:


核心提示:日前,长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可自主招聘6类人才,基层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取消外语计算机能力限制条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不再作为硬性要求。
 

长春市事业单位各类人才众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就有10万多人。为激活事业单位的人才活力,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日前,长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可自主招聘6类人才,基层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取消外语计算机能力限制条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不再作为硬性要求。

关注一:激活事业单位“人尽其才”

长春市制定的《意见》,共6个部分、25条。《意见》提出,在事业单位“凡进必考”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在体制内调配人才,激活事业单位人才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是此次细化人才调配规定的最终目的。

长春市在省里《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类事业单位调配的界限;明确了各类人才范围的界定;明确了各类人才调配的办理部门,也明确了办理的程序。让《意见》有可操作性,能够“落地”。

关注二:基层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取消外语计算机

鼓励事业单位人才向基层流动,特别是向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事业单位流动新政策提出:1、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职称评审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限制条件,论文、著作发表条件不再作为硬性要求;2、在乡镇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5)年本(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参评相应系列的中级职称(国家规定以考代评、考评结合和中小学系列除外);3、引进到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不受用人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和职数限制,到岗即聘(中小学系列除外);4、对在乡镇及以下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年满55周岁或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到相应职务(中小学系列除外)。

关注三:事业单位可自主招聘6类人才

《意见》在扩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自主权方面,本着“下放招聘权限、放宽招聘条件、简化招聘程序、灵活招聘方式”的原则,充分发挥招聘单位自主招聘的主体责任。一是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意见》中所列的6类高层次、高技能或急需紧缺人才,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事前备案的前提下,可随时自主发布招聘公告,按公开招聘程序自行开展招聘人才,确保招聘工作及时、简便、高效。二是规定事业单位招聘特殊人才,以及艰苦偏远的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才,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合理设置招聘条件,灵活规定招聘形式,有效解决特殊人才和基层人才“招聘难”的问题。三是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到的急需紧缺人才,允许到外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专项招聘,提高招聘的精准性和成功率。

关注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

《意见》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的离岗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长春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及教学人员带着承担的科研项目和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离岗创业的,创业期间因创业成果转化工作未完成需要超期的,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可再延期1至2年。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内,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可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离岗创业期间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可与其在原单位期间的职称评聘年限连续计算。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获得省及以上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做出突出贡献且表现优秀、符合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相关荣誉称号;优先享受培训进修、项目课题资助等优惠政策。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和离岗创业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安排工作,从批准回单位的次月起按所聘岗位核发工资待遇。对离岗创业期间单位聘用合同到期的,单位应当将合同期限延续至离岗创业情形消失,不得以离岗创业或其它理由解除其人事关系。

关注五:抓好监管防止借机“吃空饷”

为了全面做好人才交流管理服务和纪律监督工作。《意见》要求,各级事业单位在实施人才交流工作中,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和回避、服务期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及时公开、公示信息,主动接受广大职工监督,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不得形成权力寻租、“绕道进人”等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不得借机“吃空饷”。主管部门应全面理解和把握政策,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政策标准、放宽交流条件、泛化激励政策,防止出现无序或不合理流动。

同时,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事业单位在人才交流工作中出现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交由有关部门做出组织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管理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和单位,要视情况冻结或对应收回相关人事管理权限,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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