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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印度政府 如何防止教师吃回扣 作者:cctvzsw 来源:佚名 文章点击数:


<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相形之下,印度做的却好许多,由于教育体制十分明晰,教师待遇十分有保证,教师比公务员甚至更有地位,使得教师很少有铤而走险者,他们宁愿安守自己的岗位,绝不会做吃回扣等犯罪的事情。</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物品销售方财物,为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font color="#0000ff">工作</font>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这令我感到很奇怪,医务人员、教师利用工作便利非法收受财物虽然有一定普遍性,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到了医生和教师职业群体的形象和公信力,但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将医务人员,特别是教师纳入到受贿罪主体中来却存在着不小的疑问。</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的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明确指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font color="#0000ff">公司</font>、企业或者其他<font color="#0000ff">单位</font>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显而易见,这里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应该包括医生、教师等社会群体在内,所以,规定教师受贿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多此一举。</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二,教师之所以能够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根源并不在于两者收受财物是否以受贿罪论处,而在于不合理、不透明的教育制度创造了条件。比如,学校招生、教材发行不完全公开透明,教师就很难避免不牵涉其中。所以,要防止两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首当其冲的就是要理顺教育管理体制,而不是动不动就给他们戴上犯罪的帽子,幻想能够一劳永逸。相形之下,印度做的却好许多,由于教育体制十分明晰,教师待遇十分有保证,教师比公务员甚至更有地位,使得教师很少有铤而走险者,他们宁愿安守自己的岗位,绝不会做吃回扣等犯罪的事情。</p> <p style="text-indent: 2em"><!--link--></p> <div >&nbsp;</div> <!--/link--> <p style="text-indent: 2em">第三,相对于政府官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济犯罪而言,医务人员和教师受贿充其量只能算是小巫见大巫。一方面,后者受贿的可能性和机率实在小得可怜,他们一来没有掌握可供挥霍、滥用的稀缺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二来受众数量也极其有限,再加上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的存在,除非逼不得已,有多少人会向他们行贿呢?在这种情况下,当呈人即使行贿,至多也是小恩小惠而已,当然也就难于达到受贿罪的起刑点。</p> <p style="text-indent: 2em">&nbsp;</p> <p style="text-indent: 2em">基于以上分析,明确把医务人员和教师纳入受贿罪的主体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损害到了刑法本身的威信,因而是得不偿失的。从我个人的观点来看,还是学学我们的邻居印度吧,当然,学习印度,其实也就是学习我们过去的教育,特别是民国时期和20年前的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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