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的教育招生门户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站长 | 中国招生信息网
当前位置:中国招生信息网 >> 最新动态 >> 国内新闻 >> 浏览文章
教育部规定将为到中西部就业大学生代偿学费 作者:cctvzsw 来源:佚名 文章点击数:


财政部和教育部日前发布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国家实行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每人每年代偿最高6000元

根据办法,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符合条件者均可享受这一政策,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依照办法规定,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代偿;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实行代偿。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两部门表示,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

未满3年离开由本人偿还

要享受国家代偿的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应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及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者,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要求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高校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中心要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人支持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本站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留言

Copyright 2011 Powered by cctvz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服务QQ:897220906 690341441 E-Mail:897220906@qq.com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 如果侵犯您的权利 请通知我们 我们会尽快删除
京ICP备090382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