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教委获悉,从2009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将执行重新修订的《天津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试行)》。根据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除因为身体健康原因外不能休学,高三第二学期不再办理转学。
新的学籍管理规定,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普通高中学生,符合相关条件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的,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后,可在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省市借读的学生最迟于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返回学籍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本市范围内的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高一第一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不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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