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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作者:cctvzsw 来源:佚名 文章点击数: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13日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修改或者废止、失效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教基〔1994〕19号)第十三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8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有关规定”。

 

  2.将《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条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删除《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十条中“及其实施细则”。

 

  4.将《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改为:“《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

 

  5.将《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教体〔1998〕4号)第二十五条中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改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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