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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科特点、命题取向与复习要点综述 作者:cctvzsw 来源:佚名 文章点击数:


  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对法理学这一司法考试中的基础科目进行介绍,以期对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的广大考生有所帮助。这三个方面分别是: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命题取向以及复习要点。

 

  一、学科特点

 

  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和法律的基础理论的学问,有关法和法律的各种各样的问题与思考都可以投入以法理学为名的“杂货袋”中,例如:法是什么?法具有哪些特征?法具有哪些作用和价值?法的要素有哪些?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哪些?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有哪些?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哪几种?法律关系是如何变动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法律是如何制定出来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是什么?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是如何进行的?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是什么?法是如何成长起来的?法治的含义是什么?法与经济、政治、道德以及宗教等社会现象和社会规范是什么关系?……等等,所有这些提问都可以被纳入法理学的范围。

 

  作为一门理论法学,法理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是从宏观的和整体的视角去研究法和法律现象,而不是像其他学科(如民法学或刑法学)那样从微观的和局部的角度进行研究。也就是说,法理学思考的是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第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和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和基础的理论。举例来说,法理学和民法学都研究权利问题,但是两者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法理学主要研究权利的本质、概念、分类、特点和结构等基础问题,而民法学则主要关注各种具体的民事权利(如抵押权和留置权)及其保护等部门法内部的问题。第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因为它提供了一系列关于法的适用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部分中。

 

  二、命题取向

 

  根据对2010年法理学试题的分析以及对往年法理学试题的研究,我们发现最近几年法理学的命题取向呈现出以下三大特点:

 

  第一,“新增易考”。每年新增的知识点往往是命题人在命题时特别青睐的,否则的话也就失去了增加它的价值。例如2010年司考大纲新增的“法律规则与语言”这一知识点就直接体现在一道多选题中(卷一第五十一题):

 

  51.关于法律规则、法律条文与语言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法律规则以“规范语句”的形式表达

 

  B.所有法律规则都具语言依赖性,在此意义上,法律规则就是法律条文

 

  C.所有表述法律规则的语句都可以带有道义助动词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从语式上看,该条文表达的并非一个法律规则

 

  “新增易考”这一规律基本上已成为一条铁律,不光对法理学来说如此,其他各科亦然。对于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自然要加强对新增考点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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