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令第55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财会[2009]4号)的规定,现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豁免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科目考试。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至5月10日。
港澳台地区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报名时间。
(二)报名地点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报名。
2。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可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报名。
报名地点见附1。
(三)报名要求
1。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2。报名人员报名时须出示和提交: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学历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上年或本年)2寸免冠照片1张。
3。报名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写报名信息。
4。报名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
六、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地点
2009年9月19日 上午08:30—11:00 审 计
下午13:00—15:30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09年9月20日 上午08:30—11:30 会 计
下午13:30—15:30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 税 法
考试地点:北京、上海和香港。具体地点在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通知。
七、准考证的领取
报名人员在9月1日至18日期间到报名地点领取财政部考办制发的准考证。
八、考试报名费
1. 在香港参加考试的,每科考试报名费480元港币。
2.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每科考试报名费60元人民币。
3.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考试报名费55元人民币。
考试报名费标准明细表见附2。
4。因受托代理报名,各考试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名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