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辅导教材购买及问题解答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以及《经济法规汇编》,应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二)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68703206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09年6月起,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财政部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考试代理机构或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考试代理机构或财政部考办办理领取。
十一、其他注意事项
(一)应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上述文件,应当自觉遵守。
(二)应考人员考试前领取准考证时,应当同时领取有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应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各报名地点及考试代理机构地址
一、财政部考办北京地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广源大厦六层 考试部
二、财政部考办上海地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长宁区定西路1118号2楼
三、财政部考办广东地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 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四、财政部考办深圳特区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考试报名地点: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7楼
六、澳门会计专业联会
地址:澳门东方斜巷14号 东方中心十三楼C座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
附件2:考试报名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