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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通知(2) 作者:cctvzsw 来源:佚名 文章点击数:


 

第九条 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 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 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 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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