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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学科特点,命题取向与复习要点综述(2) 作者:cctvzsw 来源:佚名 文章点击数:


 

 

 

第二,“重者恒重”。根据2009年和2010年两年的真题显示,我们发现命题人特别注重考查的一些知识点包括:法的特征(如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八题和第十题)、法律规则(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十二题、第五十一题和第五十六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十题、第十一题和第十二题)、法律原则(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十二题)、法律权利与义务(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六题和第七题)、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八题和第五十二题)、法律关系(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七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九十一题)、法律责任(如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六题)、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五十四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五十六题)、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八题、第九题、第十题、第十一题和第五十三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九题、第十一题、第五十一题和九十二题)、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主要是政治、道德和宗教等)的关系(如2010年司考试卷一第九十一题,2009年司考试卷一第五十四题和五十五题)等。这些知识点被多次重复考查,甚至在同一份试卷的不同选择支中也都重复出现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解释这一知识点在2010年的试卷被连续考查了三次,分别是试卷的第八题、第九题和第十题:

 

8.我国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省的《食品卫生条例》,关于该地方性法规,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该法规所规定的内容主要属于行政法部门

 

B.该法规属于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可直接适用

 

C.该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应由该省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D.该法规虽仅在该省范围适用,但从效力上看具有普遍性

 

9.谢某、阮某与曾某在曾某经营的“皇太极”酒吧喝酒,离开时谢某从楼梯摔下,被扶起后要求在酒吧休息,第二天被发现已死亡。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该案审理中,合议庭对“餐饮经营者对醉酒者是否负有义务”产生争议。刘法官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判例,餐饮经营者负有确保醉酒顾客安全的义务,认定曾某负赔偿责任符合法律保护弱者的立法潮流。依据法学原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刘法官的解释属于我国正式法律解释体制中的司法解释

 

B.刘法官在该案的论证中运用了有关法的非正式渊源的知识

 

C.从法律推理角度看,“经鉴定,谢某系‘醉酒后猝死’”是推理的大前提

 

D.从德国、奥地利、芬兰等国家存在判例的情形看,这些国家的法律属于判例法系

 

10.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中的必经环节。关于法律解释及其方法,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描述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B.文义解释是首先考虑的解释方法,相对于其他解释方法具有优先性

 

C.历史解释的对象主要是法律问题中的历史事实,与特定解决方案中的法律后果无关

 

D.客观目的解释中,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可以作为解释的根据

 

我们看到,第八题考查了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第九题考查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十题考查了法律解释方法。命题人对法律解释这一考点的重视可见一斑!根据司法考试“重者恒重”的特点,考生在复习时牢牢抓住一些高频考点无疑是取得高分的一条重要途径。

 

第三,“综合考查”。所谓综合考查就是指一道试题同时考查了法理学不同章节的不同知识点。例如2010年卷一第七题的四个选择支就分别涉及到法律事实、法律权利、法律效力和法律义务四个知识点:

 

7.张女穿行马路时遇车祸,致两颗门牙缺失。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张女因无法与肇事司机达成赔偿协议,遂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司机虽赔偿3,000元安装假牙,但假牙影响接吻,故司机还应就她的“接吻权”受到损害予以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女与司机不存在产生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B.张女主张的“接吻权”属于法定权利

 

C.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D.司机赔偿3,000元是绝对义务的承担方式

 

与以前的年份相比,法理学中跨章节的综合考查题目越发受到命题者的青睐,数量上已经越来越多,这也必将成为法理学考试的一个长期的趋向。因此,复习时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贯通是非常必要的,考生平时也要多做一些这方面的模拟题,以扩大自己的复习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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